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興建房屋自住,於購買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興建房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林君購買本市豐原區1筆土地興建房屋自住,於2年內出售本市大雅區1筆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4年3月26日),其購買之豐原區土地興建房屋須於出售大雅區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106年3月26日前)建造完成,並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設立戶籍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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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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