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印花稅節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但仍有節稅小撇步可幫民眾省下荷包。

該局提醒,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4‰的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或對於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06-07-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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