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土地,從重劃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兩年,第三年恢復全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在辦理期間致不能作原來的使用而沒有收益者,免徵地價稅。重劃完成後,從重劃完成之日開始,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即恢復全額課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要件等得適用特別稅率土地;或無償供公共使用之騎樓、巷道等減免稅用地者,可於本(106)年 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逾9月22日才提出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不定期赴各轄區(村里)設置巡迴服務站,提供稅務諮詢、稅捐健診及各項稅務申請等服務,方便省時,民眾如對重劃土地課稅規定或特別稅率、減免稅地申請期限仍有疑義,歡迎多加利用。每月巡迴服務站設置地點及時間可參考該局網頁(http://goo.gl/v2effu)。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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