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做公益使用可申請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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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房東持有該核定函即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公益出租人指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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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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