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法院拍賣標購取得,仍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將加徵怠報金,若有短、匿報將補稅並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依規定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向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若被查獲有匿報或短報情形,除補稅外還要加處1至3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之民眾,切勿因疏忽、延誤申報而受罰。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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