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驗車,將補稅及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經裁決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未經重新領牌前,如有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稅捐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在註銷牌照後,稅捐機關即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故車輛在檢驗領牌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提醒民眾,車子被註銷牌照之後,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以免違規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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