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向法院起訴之日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準,倘於該日之後才將戶籍遷入,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佳琦 聯絡電話:8870001#115
更新日期:106-07-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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