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二者不相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已至便利超商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催繳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常將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混淆,以致誤認繳納項目。

  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每年4月開徵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燃料使用費則是使用規費的一種,每年7月由監理機關負責代為徵收,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而徵收,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以上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沒有所謂雙重課稅的問題。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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