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供營業、出租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可依實際使用情形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出租、營業使用,部分為自己住家使用,而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民眾仍可按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比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本(10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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