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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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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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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