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記得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遺產稅申報程序後,往往僅至地政機關辦理有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更名,而若遺產中尚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卻疏於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名,以致繼承人於收到房屋稅單後,稅單上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為被繼承人姓名。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繼承房屋係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有拋棄繼承者請一併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6-07-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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