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於巷道、停車格,仍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家中車輛不堪使用,停放於附近巷道,卻於日後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製發之裁處書,經向稅捐機關詢問,才知因疏忽未辦理報廢手續而遭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滯欠使用牌照稅或已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一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分別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並不以車輛「行駛」公共道路為必要,只要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即屬之,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該局提醒車主注意,切勿以為車輛不使用即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日後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將遭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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