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接獲房屋稅繳款書,經查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依規定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應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現場勘查確認屬實後,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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