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而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課稅主體已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可適用之條件亦已變更,所以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7-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