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不得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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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203910號函釋規定︰若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前段規定,核准以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其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應自駕駛執照吊銷時,註銷免稅。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之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13、774882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6-07-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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