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用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甲將已吊銷牌照之車輛,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遭地方稅務局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直呼只取巧一次,就遭處罰鍰,真是得不償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該局特別籲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千萬勿移用牌照行駛公路,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梁雅媖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1

更新日期:106-07-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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