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 均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民眾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表示,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凡經行政救濟確定案件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舉例說明,李先生因105年地價稅案件於105年11月28日申請復查,經稅務局於106年1月18日作出復查決定,且重新寄送105年地價稅繳款書,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自原繳納期間(11月1日至11月30日)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即分別按105年1月1日及106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及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18日之利息。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可能被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民眾可選擇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511、513-5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7-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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