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因故遷出後再遷入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如嗣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30日內補提申請者,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通知而逾30日補提申請者,自申請時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某甲於100年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101年6月因學童就學因素將戶籍遷出,後於103年2月20日再行遷入,另於103年11月補提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於103年2月20日戶籍遷入起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准以103年2月20日作為申請日,核定自103年起適用自用住宅,惟101年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應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因此,102年仍應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稅率與間差額之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422~431)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7-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