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且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款。所以買賣雙方書立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其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既經書立交付使用,不論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均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申請退還。
如有任何問題,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07-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