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若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應按收取金額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8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20元。
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07-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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