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由父親贈與取得之土地,因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來再移轉時,其原地價要如何認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即原地價)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配偶贈與之土地亦同。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以其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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