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內全戶戶籍遷出,小心被補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接獲多起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因戶籍遷出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稅,納稅義務人以未改變自住用途為由申請復查之案件。

  該局呼籲民眾,由於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比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稅額至少多4倍以上,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戶籍內,才可繼續適用。倘若全戶遷出或已無前述人員設籍,縱土地實際上並未變更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最多可補徵5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稅的差額。   

  如對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還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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