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後變更通訊地址,為避免稽徵機關對該申報案件有退(補)稅資料而無法通知納稅義務人,影響相關權益,應主動將變更後通訊地址通知原戶籍地國稅局。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租賃所得,經本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7,006元,甲君未於該繳款書之限繳期限105年10月15日前繳納,遲至105年11月17日始繳納,經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10,050元一併徵收。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其暫住於他處,故未及時至戶籍地收信,懇請退還已繳納之滯納金云云。經查前開補徵稅額繳款書於105年10月3日已合法送達甲君戶籍地,該址亦為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通訊地址,甲君通訊地址遷移後自應主動提供予稽徵機關,否則因而承受之不利益由其承擔,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籲請民眾,若通訊地址有變更,請即時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通訊地址變更,以免因無法如期收到稅單,致延遲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更新日期:106-07-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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