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營業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必須是已實現者,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權利金訴訟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8千餘萬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04年度進行相關訴訟並與對方開始進行協商,嗣後於106年度簽立和解書,所以於104年度認列該損失。惟經查核,因雙方係於106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4度屬尚未實現,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

更新日期:106-07-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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