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係電子遊戲機之一種,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分局說明,在大賣場、藥局、診所、便利商店等場所或騎樓擺放上述設備供人娛樂,依法須課徵娛樂稅,提醒擺放設備之營業人,記得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遭查獲後,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6-08-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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