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年節禮金獎賞員工,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給年節獎金或獎品犒賞員工,係屬非固定薪資。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超過標準者,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5%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