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農地債權人無法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免除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為免不利於新所有權人之法律效果,尚無債權人得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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