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已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欠稅是否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上揭禁止處分係為防止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雖已就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滯納期滿後還是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納稅捐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財產禁止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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