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必須農用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須做農業使用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如果在農地上建有農業設施未依規定申請取得容許使用或未按原容許核定內容使用,均非屬農業使用範疇,應予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農地上若興建資材室、農機具室、溫室、農路、曬場、擋土牆……等農業設施,必須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區公所申請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又該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興建面積達45平方公尺以上且依法需申請建照執照者,則須再向縣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才可認定為全部合法為農業使用而得以課徵田賦。

  稅務局特別呼籲,被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恢復農用或農業設施已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享有課徵田賦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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