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乙種建築用地已為公路法所稱之公路使用,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適用上開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以被徵收之土地或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為限。另查,區域計畫法並無徵收規定,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明定徵收之情形有別,無從比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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