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費收據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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