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如供營業或出租,即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該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事務所等非住家使用時,經查獲將會依出租或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之房屋使用情形如變更為非住家使用時,請記得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如果您對地價稅課稅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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