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簽訂後因故解除,已繳納之印花稅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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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雙方因故無法履行合約而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若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仍須再繳納印花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8-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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