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經由買賣、贈與、拍賣或繼承等方式移轉所有權,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當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及適用情形也跟著變更,如果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對地價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8-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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