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與散裝倉庫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為機器設備用之建築物,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應免徵房屋稅;而儲存原料或製成品之散裝倉庫,則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並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至於當作機器設備用之建築物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而何謂機器設備?端視該建物是否為製造過程中之機器設備,且應由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如認定確屬機器設備,應准免徵房屋稅,另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其建物具散裝倉庫性質,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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