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土地期間增繳地價稅,得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1%,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倘有稅務上的疑問,請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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