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1/01/03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贈與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您尚有稅務疑義,歡迎使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有專人為您解答。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