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劵及其他債權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遭強制執行,不限於義務人之現金,凡屬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皆可能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義務人經濟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者,可向案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納稅人對欠稅情況如有疑義,請洽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