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只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規定,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於72年8月3日農發條例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有下列兩者情形之ㄧ:
1.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計劃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未依變更後之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又該土地經縣市政府同意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者,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