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依法應按每戶房屋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逾期申報契稅者,除了補徵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因怠報金是以應納稅額之一定百分比加徵,而應納稅額又以每戶移轉房屋核定契價之法定稅率來計算,所以怠報金也按每戶房屋來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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