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換屋如符合要件,賣舊屋所繳的土地增值稅金可以申請退回。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點如下:1、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均可申請退稅。2、出售與重購相距時間必須在兩年內。3、出售與重購的土地必須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4、新購地價總額大於賣出地價總額扣除應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5、退稅金額限在已繳稅款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之價款。6、新購與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登記在同一人名義下。該局更進一步指出,民眾若打算於2年內以小屋換大屋,該出售的土地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可以先選擇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於重購後,亦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惟申請退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其他用途,否則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