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割土地長期持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筆土地若超過20年以上者,移轉時可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內政部95年2月17日修正「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修正後共有物分割基期不再統一,土地謄本業已分載其不同基期,符合長期減徵土地增值稅者,依據土地謄本即可自行核算。至於修正前共有物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基期統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筆土地之年限無法確認,若主張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先向地政機關取得地價分算謄本再申報。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