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除可享受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外,嗣後再出售,亦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如果您使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持有該土地及房屋並設戶籍滿六年以上,出售前五年沒有供營業或出租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十優惠稅率。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條件如下:1、出售土地不超過都市土地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350 平方公尺。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該處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4、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5、出售前五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該局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上述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稅務疑難,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