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繳納予各公會、團體之會員會費,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免填發免扣繳憑單。前揭規定業經財政部99年12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發布在案。
該局進一步表示,屆逢扣繳申報期間,因此接獲不少詢問會費是否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之電話,為釐清扣繳義務人的疑惑,國稅局特別說明,扣繳單位依規定繳納予公會或人民團體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免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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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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