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不再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欲適用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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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依該條文意旨,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上述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您如有各項有關地價稅之疑義,可以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