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及一切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收入中包含管理費,惟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予承租人之情事。
該所表示:營業人經營公寓住宅、大樓建物或學生宿舍出租業務,所簽定之租賃合約書中載明租金收入金額,另註記含管理費或管理基金若干元,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乃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雖主張管理費係是大樓管理委員會開立收據向承租者收取,並無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惟依上開法令意旨,營業人於合約書中約定承租人應付每月租金,雖以附註方式表明內含管理費(或管理基金),然該管理費亦為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一切費用之一部分,故仍應就合約內約定之租金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又額外收取之部分,如第四台費用、修補費用等均須列入銷售額計算。若營業人經查獲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依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若有上述未按銷售額全額開立發票情事,請儘速前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01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