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列保固期間之維修支出核屬未實現支出,不得事先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其於保固期間之保固維修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相關保固維修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前估列申報保固費用。
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提供完善售後服務,確保工程品質,常會向客戶約定一定期間的保固,因此雖然工程竣工,期後仍有相關人員及材料修繕支出,部分業者基於穩健保守原則或以往年度經驗值,以權責發生制概念,於財務會計上估列應付保固支出,俟實際發生時,再予以沖轉;惟就稅務結算申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報,因該支出在估列應付保固款時,核屬尚未實際發生,若未於申報時作調減,國稅局於查核時,將依法予以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估列保固維修支出,係未來保固期間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核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損費,應於實際發生年度始依合約檢據列報,不得事先估列,以免事後為國稅局調整補稅。【#0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呂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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