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應以確實發生,且歸屬當年度負擔而尚未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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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應以確實發生,且歸屬當年度負擔而尚未支付之費用為限,對未來交易事項之允諾、義務或負擔尚未確定者,不得以估計負債列帳。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倘營利事業應付損害賠償,尚未確定發生,應俟實際確定應付時,方可認列。
  該局查核轄內經營汽車貨運業之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800萬餘元,係公司員工當年度於運送貨物途中,駕駛不慎撞傷甲君,致其下半身癱瘓,A公司爰按甲君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估列應付賠償費,惟該民事訴訟於97年間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該賠償損失屬尚未確定,經依規定調整剔除該筆損失,並核定補徵稅額20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困擾,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三股王股長06-229803
  彙總編號:1000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