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