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豐原市某醫療院所羅小姐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按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例之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診所列支交際費之限額應依其業務收入3﹪計算,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該分局再次呼籲,不管是醫療院所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均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列支,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人:第二課 陳淑華,電話:04-25291040分機253)